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设立哈密地区民营经济投诉中心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4]3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地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哈密地委、哈密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哈地党发〔2004〕7号)精神,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地区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经地区行署研究,决定设立哈密地区民营经济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构组织
投诉中心是由地委、行署授权,负责受理哈密区域内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诉的机构,其日常工作由地区个体私营经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办公地点分别设在地区经贸委和工商局。
凡在哈密区域内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均可通过来访、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投诉中心投诉。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哈密区域内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政府(行署)职能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投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组织或协调组织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企业或个人。
(二)负责办理和接待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来信、来访。为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对重大紧急、社会影响较大的投诉问题,直接向地委、行署作专题报告。
(三)负责对政府(行署)职能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根据执法责任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视不同情况,向地委、行署呈报对责任部门及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四)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代表,对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进行研讨。对于重大法律问题和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投诉中涉及到的政策性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地委、行署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五)完成地委、行署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投诉中心要认真受理投诉,对投诉人员做到态度诚恳,服务热情周到,保证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对不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投诉,要及时将不能受理的原因告知投诉人,并为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