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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农村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网络体系
  1. 完善行政监督、技术监督、社会监督体系。在全地区农村建立药监专职队伍专项整治与兼职队伍协助监管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技术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各县(市)要着力构建县(市)、乡(镇)、村“三级”药品监管网络,培养一支数量相当、素质较高、熟悉专业的药品社会监督队伍,实现县(市)有监督员、乡(镇)有协管员、村有信息员(以下简称“三员”),形成上下紧密联系,纵横交错的监督网络体系。
  2. 加强药品监督队伍建设。原则上每个县(市)聘请若干名监督员,每个乡(镇)聘请1-2名协管员,每个行政村聘请1名信息员。监督员重点从县(市)人大、政协代表中选聘,协管员、信息员主要从乡(镇)政府、卫生院、村干部和村级群团组织中选聘。“三员”队伍建设要与供应网络建设同步进行,所选聘的人员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适当的补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三员”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进一步丰富其药品管理法规知识,提高其依法实施药品监督协管工作的能力,有效打击各类药品违法、违规行为。
  3. 完善监管手段,规范农村药品经营秩序。各县(市)药监、卫生、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和作用,紧密配合、互相协作,建立完善联防联治工作机制,强化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代购中心和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药品经营不良行为记录制,促进行业自律。建立和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加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日常监管,杜绝从非法渠道进药和经营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4. 加强农村药品技术监督管理。各县(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严格药品质量检验送检制度,加大抽验经费投入和人员培训力度,建立农村药品质量监测网,采用各种先进技术,通过抽检、快速检验等方法,加强对农牧区药品质量的检验,严把药品进货关和质量关,确保农牧区药品安全、有效。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构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
  1. 各县(市)要积极稳妥地推行以乡(镇)医疗机构为依托的药品委托代购制,在乡(镇)建立药品委托代购中心,为各村级卫生室、个体诊所、个体药店代购药品,保证农牧区药品安全、及时配送进村。
  2. 建立完善药品委托代购中心审查制度。由地区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会同地区卫生部门共同制定《哈密地区乡(镇)医疗机构药品委托代购中心验收标准》,组织联合验收小组,对药品委托代购的乡(镇)医疗机构进行严格审查,凡未经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审查合格的,不得从事药品委托代购业务。
  3. 加强乡(镇)医疗机构药品委托代购中心的监督管理。由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地区卫生部门共同制定《哈密地区乡(镇)医疗机构药品委托代购中心管理办法》,对委托代购医疗机构进行重点监管。药品配送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更不得跨出规定的区域范围开展药品代购配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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