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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4]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
  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哈密地区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哈密地区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
(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四年五月)

  药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药品市场中存在的购销混乱、药品供应网点布局不合理、药品监管相对滞后等问题,确保广大农牧民群众用药方便、安全、有效,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意见》(新政办发〔2003〕114号)的要求,现就推进地区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以下简称“两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创新工作机制的原则,建立体系完备、反应快捷的药品监管网络和保障有力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保证农牧民群众用药方便、安全、有效。
  (二)目标任务
  1. 建立健全农村药品市场监管网络,解决目前农村用药监管难的问题,扫除农村药品监管盲区,实现农村药品市场规范有序。2004年,在地区范围内初步建立县(市)、乡(镇)和村三级药品监管网络。
  2. 建立和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体系,解决乡(镇)、村农牧民群众购药难的问题,降低药品价格,为农牧民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可靠的药品,满足农牧民群众用药需求。2004年,在地区范围内推行以乡(镇)医疗机构为依托的药品委托代购制,逐步实现乡(镇)医疗机构药品代购、储存管理规范化和村级药品配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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