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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治理和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1. 严格执行“三严格”、“三统一”、“九不准”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统一由财务部门收取,统一上缴财政专户管理;不准违规统一购买课程标准规定之外的教材、教辅材料、图书、报刊和学习用具,不准代任何部门强行向学生收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不准强行收费组织各种课程标准规定之外的活动,不准向学生乱摊派、乱罚款和搭车收费,不准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补课费,不准超计划招生收费,不准举办各种收费的实验班、补习班、“提高班”、“超常班”等,不准农村中小学校强行收费要求学生制作校服,不准收取学生勤工俭学费和实习费等。确实需要学校代收的费用,如课本费等,要严格执行“提供服务、及时结算、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
  2. 严格收费管理,严禁截留、挪用教育经费。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及票据管理办法,加强对预算外资金和票据的管理,用2-3年的时间,逐步将地区各类学校的收费管理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范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政府统管”的管理办法,规范收费管理工作。
  学校的各项收费,必须全部用于补充本校公用经费的不足。所收费用要严格按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办法,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县(市)、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调控和平调,并及时将上级财政下拨的“免费义务教育”杂费款足额划拨到学校。
  从2004年秋季开学起,义务教育阶段全面推行“一费制”,所有的行政性教育收费一次性公布,一次性收取,其收费不得作为学校的基建款,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的福利。“一次性”收费标准由地区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地区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自治区、地区的有关要求,在深入开展调研、召开价格听证会后,确定“一次性”收费标准。
  3. 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严禁普通高中学校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学校收取计划外学生的学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计划内学生应缴的学杂费和信息技术课学杂费。各大、中专院校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地区核定的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设立新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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