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密地区民营企业人员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国手续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哈密地委、哈密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哈地党发〔2004〕7号)精神,为地区民营企业人员出国营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参照因公出国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营企业人员出国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经贸活动,可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国手续。
第三条 民营企业人员出国进行经贸活动,可按以下办法办理出国手续:
(一)地区确定的规模以上的民营企业或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可直接向地区外侨办提出书面出国申请,经地区外侨办审核同意,地委组织部出具政审意见后,由地区外侨办负责办理出国手续;
(二)规模以下的民营企业可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县(市)外侨办提出出国申请,县(市)外侨办经审核后报地区外侨办办理有关手续;
(三)地区个体、工商从业人员出国,可挂靠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边贸企业按以上办法办理出国手续。
第四条 地区确定的规模以上的民营企业或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为本企业若干名业务骨干、管理人员申办前往同一目的国一次审批毗邻国家半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任务批件。
第五条 地区民营企业招聘的外地人员,在本企业受聘从事技术等工作1年以上,有证明其身份的有效材料,因工作需要可由企业选派出国执行任务。
第六条 地区民营企业人员申办出国手续时,需提供无犯罪记录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担保函;企业法定代表人申办因公出国手续时,需提供无犯罪记录、无偷税欠税记录、无拖欠工资记录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为地区上规模、效益好、有信誉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八条 地区民营企业要根据本企业业务的实际需要,挑选可靠人员出国执行任务,出国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要承担本企业出国人员因发生违法违规事件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的中方人员出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地区外侨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