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地区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种子、种苗、种禽、种畜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地区有关部门要协助落实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第十一条 地区民营矿产品、农产品加工企业依法享受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地区民营矿产品、农产品加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可享受《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和自治区及地区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民营矿产品、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品牌、商标保护工作,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十四条 加大对民营矿产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优先安排地区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多种经营项目;
(二)优先安排地区民营矿产品加工企业申报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项目和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专项费项目;
(三)优先安排地区民营矿产品、农产品加工企业申报国债技改贴息和“双高一优”项目计划,优先安排地区技术改造项目前期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特色资源优势的技改项目,优先申报贷款贴息,并积极争取自治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技术进步;
(四)对于地区民营矿产品、农产品加工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项目贷款,金融部门要按照信贷原则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五条 借鉴地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通过具体的建设项目支持民营矿产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扶持方式、程序和管理办法按国家、自治区和地区现行政策规定执行;现行专项资金的性质、用途、主管部门、下达渠道不变。
第十六条 自治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由民营矿产品、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地区经贸委、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地区经贸委、财政局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后,上报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申请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地质勘查专项费项目申报程序。由民营矿产品加工企业向地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经地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论证审查后,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申请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多种经营项目资金的申报程序。按《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