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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第二条 凡具备出口产品生产能力的民营生产企业均可申报进出口经营资格,经贸、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在接到申请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上报工作。
  第三条 民营企业申请参加“乌洽会”、“西洽会”、“广交会”等商品交易会的,在摊位安排上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第四条 民营企业申请进出口配额商品的,享有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原国有、集体外经贸企业批准改制为民营进出口企业的,其改制前的经营业绩可转移到新企业名下。
  第五条 鼓励民营企业与外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民营企业向外商出让部分股权的,可按规定转为合资、合作企业,外资股权占25%以上的,享受外资企业同等待遇。
  第六条 按照国家扶持外经贸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可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贷款贴息、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贴息、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出口产品研发资金、反倾销应诉资金等资金扶持政策。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均可申请以上政策扶持。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大型民营出口企业,协调自治区海关等有关部门,为其提供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捷通关、上门验放、加急通关、担保验放等便捷通关服务。
  第八条 帮助民营企业及时协调解决在进出口环节中涉及的检验检疫等方面的问题,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的出口产品,积极向有关部门争取“绿色通道”、免检等待遇。积极为民营企业名特优出口产品办理原产地标记保护,引导其及时办理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适应国际通行规则,开拓国际市场。
  第九条 允许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民营企业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并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在进出口核销管理中享受与其它中资企业同等待遇。对民营企业开通出口收汇核销单发放无障碍通道,按需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及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相关证明。除特殊规定外,民营企业的进出口收付汇不必每笔都事先到外汇局办理手续,可在其开户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但无自有外汇的民营企业可购汇向境外投资。
  第十条 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外向型民营企业的支持,在强化风险管理、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争取自治区各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的授信审批权限。为担保完善的外向型民营企业提供良好的授信和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服务。有选择地扩大授信转授权的品种、范围,灵活运用承兑、贴现、打包、押汇、授信开征等多种融资形式,帮助企业加快资金回笼和周转。
  第十一条 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现有的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外经贸企业发展的政策,通过互联网等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要大力简化操作手续,切实抓好政策的落实工作。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为民营企业举办进出口综合业务培训班,帮助民营企业了解政策、熟悉规则,开展进出口综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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