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的基本原则
坚持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对所有企业提供一视同仁的投资政策,构建统一的管理平台;坚持将领域开放与项目规划、实施相结合,引导和鼓励民营资本进入相关领域。
第三条 进一步开放民营资本的投资领域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者限制的行业外,其它投资领域全部向民营资本开放,允许民营企业自主选择投资领域、经营方式和经营规模。民营资本投资领域范畴具体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
(二)民营企业与境外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企业,按照国家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若民营资本进入有条件限制的经营领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由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地区民营资本的开放投资领域,并及时对外发布。
第四条 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水电、城市防洪、公交、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已运营的公路、电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可向全社会公开出售部分股权,通过参股、控股等方式吸引民营资本投资;支持民营资本投资装备工业等制造业;引导民营资本投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
第五条 营造有利于民营资本投资的政策环境
(一)各县(市)、各部门要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现行各种歧视和不利于民营资本发展的有关地方性文件,进行清理和重新修订,并切实将本地、本行业鼓励民营资本投资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建立和完善对民营资本开放的投资领域项目的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机制。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明确对民营资本开放领域的有关收费价格,并对外公布。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在本行业领域对民营资本开放或可经营性项目社会化后,各种所有制企业都能适用的较为规范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
(三)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投资信息。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要加强对民营资本投资的引导,凡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行业规划及重大项目规划,凡不涉及保密内容,均要在规划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发布。同时,每个月要将新批准的投资项目信息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发布。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密地区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哈密地委、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哈地党发〔2004〕7号)精神,大力促进地区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