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有效证件,3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毕业证、身份证在1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
(三)各类民营企业凡安置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比例达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3年后如企业安置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仍达到上述比例的,可凭有效证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继续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四)各类民营企业安置吸纳贫困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子女就业,其人数达到30%以上的,3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3年后仍达到上述比例的可继续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第四条 改进服务与监管方式,优化发展环境
(一)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依托哈密行政服务中心,恪守“公开、规范、高效、热情”的服务宗旨,将已清理、取消、降低标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性收费等在行政服务大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对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要限时完成,为企业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二)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大力推行超前服务、跟踪服务、延伸服务、延时服务、登门服务、预约服务、限时服务和文明服务等服务模式。实行“一次性充分告知”制度,办理企业登记时要一次性讲明办事要求,并免费提供所需材料清单。要提高办事效率,改革年检、验照办法,减少环节,简化手续。积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正确运用广告策略开拓市场,提高企业知名度,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指导民营经济实施名优商标战略,创立驰名商标,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同时,要依法打击、查处各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三)落实“一审一核”制。对简易登记事项由审查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查,报核准人员在当日审定核准,当日申请,当日办结。一般登记事项由审查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查,报核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审定核准,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结。特殊登记事项由审查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查,报核准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审定核准,疑难登记事项及时提请会议讨论决定或报主管领导决定,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改进对民营经济的监管方式。逐步完善和依托经济户口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企业信用奖惩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方式,开展“守信用、重合同”活动,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做好合同鉴证,并认真履行合同,改善信用环境。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密地区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哈密地委、哈密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哈地党发〔2004〕7号)精神,进一步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