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4〕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地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哈密地委、哈密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哈地党发〔2004〕7号)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地区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地区行署研究制定了《哈密地区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暂行办法》、《哈密地区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的暂行办法》、《哈密地区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哈密地区扶持民营矿产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哈密地区民营企业人员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国手续的暂行办法》和《哈密地区民营经济发展建设用地的暂行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哈密地区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哈密地委、哈密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哈地党发〔2004〕7号)精神,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放宽民营经济市场准入条件和民营资本投资领域
(一)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民营经济登记注册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在全地区实行规范、标准的登记办法。凡是没有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作为民营经济组织开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
(二)除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允许民营经济进入各类投资领域,鼓励民营经济跨行业多种经营,不限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区域地点;
(三)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新兴行业,可先参照相关行业的登记办法进行登记,逐步规范;
(四)允许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分期到位,注册时间满1年时,注册资本应到位50%以上。其中,以生产经营、商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公司和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的公司,首期出资额分别不少于5万元和2万元;
(五)自然人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不受注册资本限制;
(六)民营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条件可放宽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6000万元以上即可登记注册;
(七)民营经济组织注册登记时,凡不是最要害的前置审批条件欠缺的,可先发给营业执照,准予开业,限期补齐手续。
第三条 减免行政性收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
(一)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超范围、不超标准、不自立收费项目。禁止利用年检、验照时“搭车”收费或代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