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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施行后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本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第十三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新录用或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四条 单位职工调出的,其调出单位应当在职工调出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或者破产的,原单位、单位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或者托管手续。
  《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托管办法》由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的调整,由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向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报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审批,经报批后,于当年7月1日开始调整。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缴缓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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