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同时下设吐哈油田分中心、铁路分中心、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管理部、伊吾县管理部及煤业集团管理部。
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哈密地区行政公署,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九条 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使用、归还等手续,由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双方须严格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一条 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本办法施行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再办理缴存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