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4]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哈密地区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地区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和《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哈行办发〔2004〕8号),结合哈密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密地区行政区域内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以下统称非公有制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非公有制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是指在同一非公有制企业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聘用制职工。
第四条 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条 非公有制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下列规定任选: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等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等于非公有制企业统一制定的职工工资基数乘以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非公有制企业采取统一制定的职工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全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实际工资低于全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全地区职工平均工资额缴存公积金;高于全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可按实际缴存),并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报送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第六条 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本企业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的工资基数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