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效果评价制度。以实现高质量就业目标为导向,制定评价标准。定期对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结业学员鉴定通过率、就业率、工资水平等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培训内容,改革和创新培训模式
按照“实用、管用、够用”的原则,以引导性培训为主,技能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形式,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
1. 引导性培训。以县(市)为主,通过集中办班、咨询服务、印发资料等方式,多形式、多层次、多途径地对广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市场就业方针、职业指导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其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帮助他们树立“先培训、后就业;先就业,后择业”的新就业观念。
2. 职业技能培训。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由县(市)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县(市)、乡(镇)党校参与配合。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的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围绕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相关技能培训;结合本地传统工艺、手工艺,开展富有地域特点和人文特点的技艺培训;按照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家政服务、餐饮服务、酒店服务、保洁、保健、建筑、矿产开采、旅游等行业的技能培训;根据少数民族农牧民的特点开展汉语语言培训等。通过培训,提高其市场竞争就业的能力。
3. 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岗位培训。各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要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招收。对招收的未经培训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岗位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做到持证上岗。
4. 创业培训。各县(市)要对有创业意向并具备相应创业条件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创业意识、创业技巧和管理知识的培训,从而培养一批农村“创业致富”和“技能致富”带头人。
(四)加大培训资金投入,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提供资金保障
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经费的投入机制。各县(市)要将扶持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采取财政安排一点、教育费附加中挤一点、扶贫资金拿一点、就业和再就业经费调剂一点、农民工承担一点,自治区拨付的专项资金中支持一点的“六个一点”办法,积极筹措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经费。用人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农民工的责任。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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