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下列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县计划生育规定的费用;
(二)不符合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费用;
(三)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按照国家或我县规定应当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
(一)参保女职工在预产期前一个月,提出生育定点医院申请,由所在单位经办人携带介绍信、参保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县医保中心填写产妇登记表;参保女职工住院必须持有县医保中心开具的生育介绍信和产妇登记表,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参保女职工出院时,要携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产妇登记表各一份,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到县医保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异地生育的参保女职工,产前一个月向县医保中心提出本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参保女职工流产且符合报销条件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生育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保手册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诊断证明以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到县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五)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符合报销条件的,需提供男职工配偶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生育证明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以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到县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参保单位按规定进行生育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不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或因瞒报工资总额造成欠费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催缴通知,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参保单位要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和职工人数,对谎报、瞒报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