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财政照发。
(二)参保女职工在妊娠期间、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住院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包干,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产假期间治疗其它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和生育要选择同一家定点医院。孕期产前检查费的结算标准为县级以下(含县级)医院800元。
流产或引产的,不支付产前检查费用。
(四)参保女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放置宫内节育器,每例支付标准为22元;
2、取出宫内节育器,每例支付标准为22元;
3、终止妊娠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造成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除外),定额补贴标准为:怀孕不满2个月,补贴250元;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补贴5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补贴700元;怀孕满6个月以上,补贴1500元。
(五)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致,并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专家组鉴定,确定为并发症的诊断及治疗费用(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节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的诊治除外),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标准结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参保的,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所在单位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七)参保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财政拨款参保单位生育女职工只享受生育医疗费。
第十七条 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女职工转移外地或死亡的,从下月起停发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期间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常驻外地和出差、探亲的女职工在外地生育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