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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构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年缴纳(退休人员不缴费),参保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标准为城镇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4%;企业、非财政拨款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标准为城镇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6%。
  第十条 参保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后,享受本年度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费缴纳标准需要调整时,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有关部门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度调整。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以货币形式年初一次性缴纳全年生育保险费。

第三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

  第十三条 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县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参保女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到县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生育津贴。按0.6%标准缴费的参保单位,其女职工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按照参保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参保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终止妊娠,在下列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1、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2、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3、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
  4、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90天;
  5、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6、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已婚妇女满24周岁第一次生育,奖励晚育产假45天;
  8、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生育津贴低于参保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参保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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