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秦政办〔2005〕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统筹、单独核算的原则。
第三条 凡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必须参加生育保险。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我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医保中心)为我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生育保险业务办理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实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从设置妇产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
第六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