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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公告
(第1号)


  《云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7月8日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云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规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及《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境内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广播电视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对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数字电影院线等特定用户的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机构,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 云南省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统筹规划和审(报)批工作;对各州(市)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相关管理工作和安装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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