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相应标准中规定的仪器设备;
(四)有相应标准中规定的办公场所和注册资金;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六)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 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初审、审批、延续、升级、信息变更、年度注册均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在线办理。
第七条 以数据电文方式申请测绘资质、资质延续、资质升级和年度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使用原件录入:
(一)主体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测绘生产负责人简历、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1、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技术职称的聘用文件,企业单位(含民营企业)和实行合同制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还须提交劳动合同以及社
会保险证明材料;
2、聘用提前退休、退养、离职、辞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交原工作单位的证明。
(三)仪器设备应提交的材料:
GP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手持测距仪等仪器设备均应当提交购置发票(或者调拨单)、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若提交省外测绘仪器检定机构检定证书的,应当同时提交该检定机构所取得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授权证书》。
(四)质量、档案和保密管理应提交的材料:
1、质量保证体系相关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
2、省国土资源厅或者市州国土资源局对测绘质量、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进行考核,出具的《考核合格证书》。
(五)质量认可应提交的材料:
甲级单位质量认可应提交的材料为下列四项之一:
1、由省级以上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测绘项目质量检验,出具的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
2、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测绘项目质量考核验收,出具的测绘项目质量考核验收合格证明。
3、由省国土资源厅对测绘工程项目出资方提供的测绘项目验收意见组织认可,出具的通过认可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