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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1]37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测绘单位:
  《湖南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湖南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专业范围、作业限额许可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等级划分、专业范围划分及考核标准,严格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批及颁发《测绘资质证书》;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初审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相应标准中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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