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七查内容。
在火灾隐患网格化排查工作开展过程中,针对辖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七个必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情况必查,未办理的督促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理。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必查,凡是发现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的,督促立即改正。
3.违法储存、使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违章进行电焊作业等情况必查。一经发现,督促立即改正,并移交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4.灭火器材配备及维护管理情况必查。不符合规定的,督促限期改正。
5.经营、生产、储存场所人员留宿情况必查,违反规定留宿的,督促立即改正。
6.消防安全提示牌悬挂情况必查。未悬挂的,督促其悬挂。
7.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情况必查,未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督促限期培训。
(五)建立三项登记。
对辖区单位落实“户籍化”管理登记,按照职责范围对辖区排查单位基本情况逐一登记;建立隐患排查工作情况登记,对所排查单位存在火灾隐患情况及其处理情况逐一登记;建立宣传培训工作情况登记,对辖区消防安全培训情况逐一登记。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各县(市、区)政府召开动员会议,因地制宜细化本级“清剿火患”战役行动方案,部署实施网格化隐患排查工作,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明确具体责任人员,明确工作标准,明确完成时限,明确整治措施,明确奖惩办法。各公安消防大队要组织对基层乡镇、街道办、社区(村)、派出所等多种力量开展一次“清剿火患”针对性培训。各乡镇、街道办、社区(村)要按照三级网格六大主体共同普查辖区单位的方法,核查大、中、小网格和单位、场所数量,确定各级、各单位责任人和监管人,并明确专人认真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各排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2、3、4、5),于11月10日逐级汇总至辖区消防部门,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编印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排查工作手册。
(二)抽查检查阶段(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6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各乡镇、街道办、社区(村)要按照“清剿火患”战役亮剑、打违、治乱、守护、决战五个阶段行动部署,全面开展“清剿火患”排查行动,并重点做好三个结合:一是摸底登记与隐患排查结合;二是张贴安全提示牌与隐患排查相结合;三是宣传培训教育和隐患排查相结合,对商业聚集区、城中村、沿街门店、“九小”场所、居民楼院等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过的单位进行复查和抽查,认真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和排查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