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控制新建商品住房申报价格涨幅。新建商品住房的申报价格涨幅超过市政府公布的年度房价控制目标, 或显著高于周边类似项目销售价格或同一项目上期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说明合理原因和理由。对不能合理说明申报价格提高原因和理由的,价格主管部门暂缓办理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房地产主管部门暂缓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手续,并可采取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敦促经营者自觉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
  四、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程序。价格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报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对备案手续、资料完备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提供备案手续、资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并从备案手续、资料补充完备之日起计算工作日。对已备案的申报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对不按照已备案的申报价格销售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五、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格〔2011〕548号),按照规定要求填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书,实行一套一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明码标价书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预(销)售商品住房时,向购房者明示,成交时由购房者签字,购销双方各执一份。
  六、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报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以及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建设费用等,应一并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七、本意见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