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是县(市)区重点项目,且当地政府在土地供应、建设条件、优惠政策等方面给予了支持。
(二)资金投入上,当地政府按不低于1:1配套,同步到位。对承诺配套投入的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不安排当地下一年度的支持项目。
(三)市引导资金参与扶持县(市)项目采取股权投资或借款方式。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计划下达。根据市领导小组审定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批复项目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四条 协议管理。项目申请报告获得批复后,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涉及股权投资,由市发投集团公司与项目单位签订股权合同。实施协议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项目履行期限、主要建设内容、验收标准、引导资金支持方式、额度、进度以及具体使用方向,违约责任、约定的其它条款等。隶属于县(市、区)的项目,由当地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与项目单位签订实施协议,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批复的投资计划,依照实施协议进度拨付资金。投资补助类首次拨款不少于50%,并预留1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贷款贴息类由项目单位持银行付息证明材料办理拨付手续;股权投资和项目借款类资金作为市政府增加注册资本划拨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由其根据项目实施协议、股权合同等,办理参股和委托借款手续。
第六章 项目跟踪
第二十六条 项目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及调整的,项目单位要及时提出项目变更调整的申请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变更调整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提出办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批复决定。变更调整的项目,视情调整支持资金;终止的项目,引导资金全额收回,纳入下一年度引导资金,继续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跟踪及后评价。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度及发展资金使用等管理协议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监督管理。对于跟踪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财政收回引导资金。项目建成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