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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安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

  (二)属于新兴产业链核心或重要地位,能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引领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大项目。

  (三) 项目建设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拥有自主研发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高技术产业化培育项目建设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

  (四)项目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有明确的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技术路径、拟建地点和投资估算。

  处于前期工作阶段尚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特别重要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列入储备。

  第八条 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及申报国家、省支持项目均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

  第九条 项目储备期一般为两年,已储备项目到期应重新申报,逾期未重新申报的不再列入储备库。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更新的要及时申报,按重新申报期计储备期。

第三章 项目比选

  第十条 按照重点突出,竞争择优的要求,每年从项目储备库中遴选出不超过10个项目安排市级引导资金。

  第十一条 重点支持领域: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电子信息、新能源等产业。

  第十二条 项目遴选标准:

  (一)属于产业链核心或关键环节的重大项目,并能有效带动相关产业链在本地拓展,对推动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二)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关键技术水平全国先进、全省领先,相关专利或专有技术属于自有或合法使用、并享有后续开发使用权。

  (三)已开工或具备当年开工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环评、生产安全、土地规划等要求,项目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已落实。

  (四)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承担项目企业的条件:

  (一)必须是在安庆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能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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