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政发〔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安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部署,加快培育发展安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庆发[20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启动资金5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和支持符合安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以及建立市级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第三条 安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以国家、省产业政策以及有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为指导,坚持重点突出、竞争择优和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项目管理的规范、有序、高效。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动态储备制度、项目竞争比选制度、项目跟踪评估制度。安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部门职责。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领导下,充分发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和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督查、调度和推进工作,牵头项目评审和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划编制,参与项目管理和监督。市经信委负责在与央企、民企对接工作中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市科技局负责围绕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共性关键性技术组织重大科技攻关,推进成果转化。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市国土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实行土地点供。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的环评把关。各相关部门都要从政策、资金、市场等方面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并根据职责和产业类别参加项目评选。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六条 建立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更新。每年1月份,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提出项目储备申请,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列入市级项目储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