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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细则


  (九)对涉及面广、比较复杂的问题,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对政策性强、事关全局、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提案,承办部门既要积极主动,又要慎重行事。对办理中遇到的困难或需要县政府解决的问题,承办部门应及时请示县政府进行协调解决。在县政府没有明确批复以前,承办单位不能草率答复,更不能推卸责任,转移矛盾。

  (十)承办单位每办理一件建议、提案,在正式答复前,都必须同提出建议、提案的每位代表或委员进行面商,主动听取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所涉及的问题与法律、政策不符的,或超出我县职权范围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把困难或有关法律、政策向代表或委员解释清楚。对列为重点建议、提案的,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代表、委员负责人直接进行面商。面商一般可采取上门走访的形式,也可以通过举行座谈会、研讨会、现场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十一)几个单位共同办理建议、提案,有关单位要互相配合。主办单位应积极主动地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协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及时提出协办意见,共同参加与代表、委员的面商、座谈等活动。协办单位在收到建议、提案交办单后,应在20日内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

  3、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

  (十二)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提案分解表后,一般应自交办会议召开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向代表、委员作出答复。因情况比较复杂,在限期内难以答复的,应向交办机关书面提出延办申请。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答复时间,但办理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一般应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代表、委员,确需延期办理的,应报请交办单位同意。

  (十三)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

  (十四)向代表、委员答复时使用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公用笺,应以单位的名义行文答复,不能以下属单位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件要直接寄送代表、委员;联名提出的,要分别一一抄送代表或委员。同时,抄报县政府督查室、县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或县政协提案委。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还应将答复件抄送协办单位。

  (十五)建议、提案的答复要表达准确,文字简洁,用语谦逊,有针对性。行文遵照公文处理规定的程序和格式。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标注办理类别标,分A、B、C、D四类,即:A类表示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已被采纳或已经解决;B类表示建议、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C类表示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D类表示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暂不能解决。答复件附注处应注明联系人(承办者)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答复件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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