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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细则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细则


  为切实做好县人大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承办工作的规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近几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交办

  (一)代表、委员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提案,一般在大会闭幕后,经县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县政协提案委、县政府办公室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后,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交办。需要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人大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委员提案,县政府办公室确定主办、协办单位。

  (二)代表、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提案,由县政府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交办。

  (三)承办单位在接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分解表后,应认真进行核对,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和提案,应自收到交办单之日起2日内,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退回县政府督查室,不得搁置不告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退办件由县政府督查室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后再次交办。

  (五)主办单位根据需要,可自交办之日起7日内,向县政府督查室书面提出变更或增加协办单位,县政府督查室重新确定协办单位后另行交办。

  (六)人大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委员提案一般交由县政府职能部门办理,也可交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2、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承办

  (七)承办单位接到办理任务后,应抓紧对建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办理计划,落实专门科室,明确承办人员进行办理。对县人大、政协常委会确定的重点督办建议、提案,多年重复提出的建议、提案以及事关全局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主持召开有关会议研究落实办理方案,并应直接参与重要建议、提案的协调办理。

  (八)建议、提案的办理,应以法规、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承办单位要积极采纳代表、委员的建议,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对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明确解决、落实的具体时限和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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