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住宅用房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产权调换,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计算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并结清与所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安置房屋的价格为:一、六楼1200元/平方米;二、五楼1300元/平方米;三、四楼1400元/平方米。
拆迁直管公房的对其增加的附属物及设施进行补偿,如有购买安置房屋的其价格同被拆迁住宅用房的被拆迁户享受同等政策。
第十五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选择楼层按照拆迁先后顺序优先选择的原则进行确定。
第十六条 对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私自将住宅房屋改用商业经营的,可根据其经营情况和其持有的持续两年以上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给予适当补偿。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依法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或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根据《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核发房产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第五章 拆迁期限
第十七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下达拆迁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拆迁范围,房屋和征(占)地面积,补偿金额,拆迁期限,奖惩办法等内容,在拆迁通知书下达30日内,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定拆迁补偿协议。
第十八条 拆迁期限:自行拆迁阶段为2007年6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自2007年7月1日起为强制拆迁阶段。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 2007年6月1日至6月15日内拆除的,按主房补偿金额和土地补偿金额的5%进行奖励,超过15天的不予奖励。奖励方法:在被拆迁人搬迁完毕后,及时向拆迁办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发给验收合格证,被拆迁人凭验收合格证领取拆迁补偿款和奖金。被拆迁人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被拆迁人承担强制拆迁的证据保全费、诉讼费、强制执行费、物品存放费、运输费等,在强拆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拆迁补偿款中扣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