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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峰街贯通工程拆迁征(占)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七条 拆除有合法手续的房屋,附属物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合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屋等级标准:

  (1)混合结构:一等950元/平方米,二等830元/平方米,三等620元/平方米;

  (2)砖木结构:一等760元/平方米,二等690元/平方米,三等550元/平方米;

  (3)土木结构:480元/平方米。

  (4)小房:一等550元/平方米,二等480元/平方米,三等400元/平方米,四等280元/平方米;

  第八条 拆除临木兰北路的商业楼房一层平均价4300元/平方米,二层为2500元/平方米。凤凰北路一层4000元/平方米,二层2000元/平方米(以上均包括土地价格)。

  第九条 其它附属物的补偿标准:

  1、电话移装费按电信部门现行价执行(158元/部);

  2、有限电视安装费按广电部门现行价执行(650元/户);

  3、自来水安装费按现行价执行(1800元/户);

  4、暖气:每组50元;

  5、地窖:每个300元;

  6、压水井:每眼900元;

  7、管井:每眼1200元;

  8、低压改造费:每户220元。

  第十条 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1、果树:幼树每株50元,成树每株100元。。

  2、其它树木砍伐后归户主所有,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政策性补偿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除主房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

  2、搬迁补助费:被拆除主房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

  第十二条 沿线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水利、供水、供热等设施需要迁移的,由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十三条 拆迁商业用房的按拆除红线范围内所占用的面积按市场价格评估进行计算补偿。

  第十四条 拆迁住宅用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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