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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峰街贯通工程拆迁征(占)地补偿安置办法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峰街贯通工程拆迁征(占)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县城金峰街贯通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305号令)、《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县城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城金峰街贯通工程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土地补偿,地上附属物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征占土地补偿

  第三条 征用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原则上参照该区域已发生交易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测算确定。住宅用地价格为315元/平方米;商业用地市场价格木兰北路825元/平方米,凤凰北路675元/平方米。占用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条 征用集体性质的耕地作为道路及回迁户安置用地的。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补偿标准定为144元/平方米。

第三章 拆迁房屋补偿

  第五条 拆除无批准手续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两年(含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且使用时间未超过2年的临时建筑,按房屋价格的50%予以补偿。

  第六条 拆除无合法用地手续的违法建筑及地上附属物一律无偿拆除,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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