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配眼镜以及装配假眼、假发、假肢的费用。购买助听器、按摩器、磁疗用品、牵引带、拐杖、皮钢背甲、腰围、畸形鞋垫、药垫、药枕、冷热敷袋等费用。
4、各种医疗咨询费(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和各种健康预测(含人体信息诊断)费用、气功费、商业医疗保险费、体检费、男女不育的检查治疗等费用。
5、戒烟、戒毒、食疗门诊及住院的费用,单纯为教学科研(包括临床验证)而增加的医疗费用。
6、冒名、挂名门诊和不符合住院条件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病人不遵医嘱而拒不出院者,自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发生的一切费用。
7、健康检查、预防用药、预防接种、预防注射、疾病普查普治、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
8、进行器官或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所需购买器官或组织的费用。
9、参合农民在年度内亡故的,个人缴费资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有关住院费用补偿的规定
1、床位费。每床日市级及以上按25元、县级及以下按15元标准,超出部分不付,低于标准时按实际费用补偿。
2、CT、核磁共振的检查,个人负担每次检查费用的30%后纳入住院费用补偿范围,并按规定比例补偿。
3、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目录外的用药总额不超过住院参合农民药费总额的10%,目录外用药超过规定标准的,不予核销补偿。
4、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包括核磁、CT、彩超等)进行检查时,检查结果的阳性率应达到60%以上,阳性率低于规定标准的,不予核销补偿。
5、同一参合农民同年度在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二次以上住院的,只扣一次起付点金额;同一参合农民同年度在县以外医院住院的,住几次院扣几次起付点金额。
第七章 医药费用补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 医药费用补偿程序:
1、参合农民在县、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垫付报销补偿费用,实行出院即报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要在入院后检查报销所需的证件以保证出院即报制度的落实)。县、乡定点医疗机构每周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核销,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核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及时审核、划拨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