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合农民因发生自然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或经审批转往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医所支出的药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处置费、护理费、抢救费等。
2、以下13种慢性疾病列入大额门诊补偿范围:
⑴高血压(Ⅲ);⑵脑血管病后遗症;⑶尿毒症透析;⑷风湿性关节炎;⑸冠心病;⑹肺心病;⑺糖尿病;⑻肾小球肾炎;⑼心肌梗塞;⑽支气管炎;⑾精神病;⑿克山病;⒀大骨节病。
3、药品补偿范围: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执行;村级医疗机构按照《河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执行。
第十九条 下列项目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1、因公负伤、交通事故、第三责任事故致伤以及行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负伤后遗症等原因所致的各项医药费用。
2、非定点医疗单位治疗的各项医药费用。
3、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应由个人自负的各种自费药品和自购药品费用。
4、母子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等预防保健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各种并发症的治疗费用。
5、流产、堕胎、正常分娩(待国家“降消”项目完毕后另行规定)、计划生育后遗症及其它计划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
6、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基本医疗(特需门诊、专家门诊、高级病房、家庭病床等)费用。
7、各种司法鉴定、劳动鉴定费用。
8、可追究责任的其它意外伤亡事故所需的医药费用。
9、其他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规定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条 参合农民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予补偿
1、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自购药品、中药煎药费、就医差旅费、交通费、陪床费、包床费、会诊费、伙食(营养)费、生活用品费、书报费、保健费、担架费、空调(含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护工费和医疗费用结算单中其它项目的费用。
2、各种整容、矫形、减肥及纠正生理缺陷的费用,包括治疗雀斑、色素沉着、口吃、兔唇、白癜风、隆鼻、隆胸、矫治斜视、改双眼皮、脱痣、穿耳、平疣、镶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色斑牙治疗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