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
1、遵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参合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诊疗服务,不延误患者就诊。
2、严格掌握治疗原则,坚持合理用药,严格执行用药范围。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执行,村级医疗机构按照《河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执行。严禁开大处方、滥检查、不合理用药、乱收费等不规范医疗行为的发生。
3、药品价格、收费标准执行国家规定,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4、使用统一的合作医疗专用处方、票据及有关表册,并定期汇总报送。
第四章 基金代理银行职责
第十五条 基金代理银行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其职责是:
1、与本级财政部门、卫生部门签署代理协议,保证协议全面履行。
2、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及经办机构支出帐户。
3、加强基金管理,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
4、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传递有关支付凭证。
5、定期向县财政局、卫生局通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
第五章 参合农民的就医及转诊
第十六条 全县统一制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一户一证。参合农民必须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方可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第十七条 县内医疗机构之间就诊不作限制,如需转县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疗的,要填写转诊申请表,由县级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经治医生签字,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转诊就医,否则不予补偿。急危重症病人的转诊可以先就诊抢救,于3日内持有关证明补办转诊手续。转诊申请表经签字后一次使用有效。因事外出期间患病,可就近入院治疗,但需在入院5日内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书面报告,补偿费用时须开据所住医院急诊证明和村(居)委会外出证明,否则所发生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第六章 医药费用补偿范围
第十八条 下列医疗项目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