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组织收缴农民参合资金,按规定期限将收缴的资金存入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3、负责参合农民信息微机录入工作,并及时将录入信息上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条 村级管理机构和职责:
各行政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任组长,村委会委员和参合农民代表为成员。其职责是:
1、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动员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协助乡镇政府收缴农民参合资金。
3、每月公布一次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补偿情况。
第十一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职责:
1、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负责合作医疗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做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基金安全和公平、公正、合理、有效使用。
3、审批医疗转诊,审核医疗补偿费用。
4、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补偿程序、补偿兑现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5、及时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参合农民监督。
6、按规定准确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职责:
1、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
2、建立辖区内参合农民档案及资金收支台帐。
3、负责本辖区内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初审、垫付、汇总和票据传递。
4、 审核申报者的参合资格。确保参合者的身份证、合作医疗证与参合登记表相符,防止冒名虚报。
5、承担宣传、信息统计、分析、业务报表等工作。
6、每月公布一次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补偿情况。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和职责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住院和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由县卫生局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必要调整。省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暂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