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培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
3、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4、组织慢性病患者认定工作。
5、对经办机构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6、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和医疗服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规范服务,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7、及时研究分析和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8、按规定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并及时上报。
9、定期向县委、县政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情况。
第七条 县财政局职责:
1、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全部进入专户储存。
2、于每年12月底前拨付参合农民下一年度本级财政补助资金。
3、根据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预拨资金申请及时拨付基金,月末基金结余冲减下月预拨资金,年底结余收回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4、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款专用,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5、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6、及时研究和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定期向县委、县政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运行情况。
第八条 县民政局职责:
1、完善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制度。
2、准确掌握医疗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保证医疗救助工作透明公正。
3、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在乡老复员军人、六级以下残疾军人、烈属、因公因病牺牲军人的家属个人缴费部分利用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资助。
4、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使医疗救助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九条 乡镇管理机构和职责:
各乡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主要领导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村委会主任和参合农民代表为成员。其职责是:
1、负责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组织发动广大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