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确定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标准、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和补偿办法,组织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的收缴。
5、指导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用帐户,保证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6、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保证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保证基金公平合理使用,封闭运行,保持基金收支平衡。
7、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的问题,使合作医疗基金发挥最大效益,公平、合理地补偿医疗费用,维护参合农民的权益。
8、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贮存、传递、反馈、上报合作医疗信息。
9、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行为。
10、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协和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条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机构。其职责是:
1、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情况。
2、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3、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落实情况。
4、检查监督特困群体参合补助资金的落实情况。
5、检查监督合作医疗补偿及时到位情况及有无超范围、超标准补偿等问题。
6、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情况以及有无贪污、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
7、检查监督定期公示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
8、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情况。
9、检查监督对合作医疗基金进行审计的情况。
10、对合作医疗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将检查监督结果向县政府、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责成相关部门纠正和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12、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和贪污、挤占、挪用、截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 县卫生局职责:
1、开展基线调查,草拟合作医疗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