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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围政通〔200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十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保障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旨在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能够得到基本医疗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增强农民互助共济意识,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调节医疗服务供需矛盾,规范医疗单位行为,抑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提高卫生资源利用率。

  第三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实施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中途不得参加和退出。2007年参合农民缴费时间为3月1日至3月15日,以后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5日为参合农民缴费时间。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行政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1、组织、宣传、发动、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计划。

  3、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工作制度、补偿制度、基金支付制度、不予补偿的医疗范围、转诊制度以及监督、考核、奖惩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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