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围政通〔2007〕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十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为减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患慢性病较大金额门诊费用经济负担,提高参合农民健康保障水平,根据《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慢性病种是指一些特定的需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多,而又不需住院治疗的慢性疾病。
二、列入报销范围的慢性病包括以下13种疾病
1、高血压(Ⅲ)
2、脑血管病后遗症
3、尿毒症透析
4、风湿性关节炎
5、冠心病
6、肺心病
7、糖尿病
8、肾小球肾炎
9、心肌梗塞
10、支气管炎
11、精神病
12、克山病
13、大骨节病
三、慢性病种患者的认定
1、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制定13种慢性病种诊断标准,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定期组织专家组进行认定。
2、患慢性病种的患者,须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相关科室的专家近期出具的慢性病种诊断书及相关检查报告单(或住院病历复印件)等资料,由本人报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并填写《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参合农民门诊慢性病种患者认定表》,本人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3、慢性病种的认定应坚持客观、准确、真实的原则,如专家出具的诊断书与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视为无效;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