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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获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个人和其他经营主体,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营林生产服务的林路、防火道、望火楼、集材道、蓄水池、种苗库、营林房舍等基础设施的,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要协调金融单位,帮助权利人以林权作为抵押,获得贷款,用于林业开发和扩大再生产。要支持协调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开展森林资源财产保险业务,提高抵御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和其他自然灾害损失的能力。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要积极组织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提供政策、信息、技术方面的支持。

  采伐销售木材按销售收入征收育林基金,用于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征收标准、分用比例和使用办法等,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9、完善流转体系,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

  在明晰林业产权的基础上,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期限最长可达70年。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要坚持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和用途。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由权利人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林改后继续由村委会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开会讨论决定,并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认可后,依法签订合同,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完善流转体系,做好流转服务工作。条件成熟时可以组建林业产权市场,为有流转需求的各种主体搭建交易平台,提供政策咨询、林权变更登记、信息发布和资产评估等服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建立,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保障措施

  10、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县里成立由县长任组长,主管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副书记、副县长任副组长,农工委、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国土资源、农牧、水务、司法、交通、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林业局。各乡镇也要成立强有力的领导小组,负责林改的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林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村委会主任要负责本村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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