⑦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可以将部分或全部使用权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原经营主体与发包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或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原定经营期限减去已经经营的期限。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可以转让集体林地的使用权。转让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依法进行林权变更登记。
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其它经营主体,必须服从全县林业整体规划。
7、依法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
林业产权明晰后,县林业部门按照《
森林法》规定,依法进行林权登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或换发国家林业局统一监制的林权证。林权登记和发证原则上应以小班为单位。权利人要与四邻明确界限,经四邻签字认可并经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和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受理后,张榜公示30天,权属无争议的,依法进行登记,报县政府确认林权,核发或换发林权证。
村委会集体所有并经营的林木和林地,由村委会提出林权登记申请;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林权权利人本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其他经营主体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其他经营主体提出林权登记申请;联户承包或多户分包的林木和林地,可由承包户协议推荐林权代表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合作造林的,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村民以股份制形式所有的林地,按股东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代表管理,由代表人提出登记申请;义务植树使用的林地和栽植的林木,树随地走,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在非林业用地上栽植的树木,不进行林地使用权登记,但必须进行林木所有权登记,做到“树有其主,主有其权。”
8、优惠政策
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后,确认由个人和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宜林地,按统一规划一并纳入国家工程项目。
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承包、租赁、通过竞标购买的宜林地完成造林绿化后,自愿按照生态公益林经营的,成林后根据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和有关条件优先列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范围,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资金补助。
人工经济林、人工薪炭林采伐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但必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商品用材林采伐仍实行限额管理,同时执行上级有关营林技术规程和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