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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②目前由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统一经营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

  ③为了保证集体公益事业的正常开展和增加集体收入,各村委会要留出30%以上现有成林集体经营管理。

  ④目前由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统一经营的商品林,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开会讨论同意,可采取“分股不分山”的形式,由股东联合经营。将现有的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全体村民和村民小组成员均等持有,按股东大会章程,推选出股东代表进行管理,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采取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整体拍卖、租赁和承包给本村村民和其它经营主体,将收益用于村、组等公益事业建设或平均分配给本村村民和村民小组成员;条件允许的,也可采取“均山”的形式,将集体现有林地平均分配给全体村民进行经营,采取“均山”形式的,要在全县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林改任务。也可按人口分包给村民,或由村民联户承包;由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经营的零星商品林或林地,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确定由本村村民和村民小组成员经营,所得收入按规定在全体村民和村民小组集体内部进行分配和使用。

  本村村民和村民小组成员未承包的商品林或林地,可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形式确定其他经营主体进行经营,但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所得收入按规定在全体村民和村民小组集体内部进行分配。

  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取其它形式进行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但必须由村民会议或小组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讨论通过。

  ⑤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与国有林场的合作造林,经与林场协商按合同规定的分成比例划分权属和界限,林地权属为集体的,村、组分成部分的林木可根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开会讨论通过确定林业产权改革方式,国有分成部分继续占用村、组林地的,待林木采伐后,由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表决通过,可由本村村民承包、租赁或拍卖,也可与国有林场继续合作造林。

  村、组造林占用国有林地的,林木采伐后将林地归还国有林场。

  ⑥目前仍由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统一经营的宜林地,可以采取直接分包到户或拍卖、承包、租赁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明晰使用权。对立地条件差的宜林地要放宽绿化方式和绿化期限,允许封山育林和列入全县造林绿化项目。对未按合同规定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责任山和林业“三定”后承包、租赁、购买的集体宜林地,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集体收回,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合同没有明确完成绿化期限的,要明确完成绿化期限,绿化期限由乡、镇、村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重新确定,没有签订合同的要依法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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