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重点和目标
3、范围和重点
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改革的重点是目前仍由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经营的森林和宜林荒山、荒地。已划定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列入改革范围。已探明有价值的开采矿产资源、规划风电建设,以及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拟占林地不列入改革范围。各乡、镇、村拟用于项目建设的林地不列入改革范围。权属存在争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措施,组织和督促当事人通过协商、行政处理、司法裁决等办法解决争议,争议解决后再落实改革措施。
村委会、村民小组与国有林场的合作造林,经与林场协商明确村、组权属的可列入本次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范围。
4、主要目标
从二00七年起,利用两年时间,在完成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把林地落实到山头地块的基础上,通过改革,进一步明晰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产权,完成林权登记发证,落实林业政策,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具体实施分两步进行:第一步,二00七年,全面开展并完成全县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第二步,二00八年进行完善和提高。
三、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5、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落实林地范围
县林业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县国民经济和生态环境建设需要确定林业发展目标,参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成果,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县政府审批。
具体意见是:全县林业用地面积控制在65%左右,规划森林覆盖率不低于60%。在规划的林业用地中,合理确定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比重,留足生态公益林发展空间,确保现有生态公益林和规划公益林面积占有林地面积的50%以上。对规划确认的林业用地,依法加强管理。
6、明晰集体林业产权
①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自留山,已经按规定期限绿化达标,并颁发了林权证的,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保持个人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稳定不变;对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绿化,由村、组已经收回归村、组集体所有的,参与本次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责任山和林业“三定”后承包、租赁、购买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的宜林地,已经按承包合同规定完成绿化的,继续执行原合同;本次改革前已经明晰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集体所有的有林地,保持个人和其他经营主体林地使用权年限和林木所有权稳定不变。对合同不完善的,进一步完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