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围政[2007]47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全社会参与支持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全县林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围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为依据,以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业经营机制为目标,动员和依靠各种社会力量,参与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和其他经营主体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加快全县绿化步伐,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围场做出更大贡献。
2、基本原则
①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即坚持有利于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和提高造林绿化质量;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有利于增加和提高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②坚持各种经济成份共同参与,村民和村民小组集体成员优先的原则。鼓励全体村民和村民小组成员、其它社会自然人以各种形式参与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村民和村民小组成员平等享有承包经营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利。凡将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采取拍卖、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转让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和村民小组成员享有优先权。
③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的原则。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为依据,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防止由于政策多变和管理不到位,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和农村社会不稳定。
④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村民和村民小组成员通过民主决策,自主确定集体林经营管理形式,自主选择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式,自主制定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方案。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保障全体村民和村民小组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⑤坚持让利于民,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林业建设的投资和税费政策,减轻农民负担,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让农民群众得到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