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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2004)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围政通[2004]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救灾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县四届政府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度印发的《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救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七月十八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救灾应急预案

  救灾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紧急行动方案。为了规范救灾工作,提高救灾工作的应急反应能力,切实做到有备无患,迅速、准确、有序、有效地开展救灾工作,充分发挥各管理部门救灾资源的合力作用,建立救灾运行机制,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应急预案工作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分工,综合协调的原则。救灾应急预案是本级政府的预案,确定我县及所属乡镇政府对救灾工作的领导作用和责任,各乡镇政府要分别制定本级政府的预案。政府各部门要按各自的工作性质,发挥部门救灾职能,做到相互配合和衔接,共同完成应急任务。

  (二)预案适用范围。救灾应急预案适用于地震、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气象、水利、地震、国土等灾害预报部门要及时对所要发生的灾害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较大威胁或损失。

  (二)报告灾情。自然灾害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灾情。灾情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政府主管领导报告,根据灾害等级由县政府确定救灾应急预案和启动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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