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入分享: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含利息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按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县乡分享。具体乡镇分享比例是:围场镇15%,四合永镇50 %;利息个人所得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属县级固定收入,其中四合永镇城建税收入,由县财政全额返还该镇用于城镇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各项税收按50%实行县乡比例分享;基金收入、行罚收入及乡镇的其他收入为乡级固定收入。
(四)责权统一:在合理划分县与乡镇收支范围的基础上,确定乡镇支出基数。乡级收入高于支出基数部分全部定额上解,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定额补助。上解或定额补助金额一定三年不变。
三、统收统支加激励的财政体制
统收统支加激励的财政体制的基本内容是:收支统管,核定收支,超收奖励,节支留用。
(一)收支统管:县级政府作为县乡财政主体,对乡镇财政收支实行统一管理,乡镇作为县级财政的一级预算单位,主要负责收入征收和乡镇财务管理;乡镇财政收入由国税、地税、财政部门按属地征收的原则组织征收,集中上缴县金库;乡镇开支由县财政统一审核,统一拨付。
(二)核定收支
1、收入的核定。乡镇收入计划由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根据乡镇上年收入完成情况,结合近几年经济增长情况和以后的经济运行趋势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乡镇收入计划包括工商税收入和契税收入,行罚收入、基金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计入乡镇收入计划,上缴县金库后全额返还乡镇。
2、支出的核定
(1)个人部分:个人部分支出按照全县统一工资标准和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财政供养人员进行核定,保证个人部分支出不留硬缺口。
(2)公用部分:公用经费除按编制人数年人均1000元安排正常公用经费外,再根据各乡镇规模大小,承担社会管理责任的多少,适当核定邮电通讯费、车辆经费、冬季公用取暖费、报刊费、会议费、培训费、外联经费以及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支出等专项经费,专项经费标准按乡镇类别分为四个档次,每乡每年大体在10-16万元之间。具体核定标准为:邮电通讯费每乡每年1万元;车辆经费按乡镇类别核定,一二类乡镇每乡每年3万元,三四类乡镇每乡每年2万元;公用取暖费按乡镇编制人数,年人均600元核定,另外,坝上和接坝乡(御道口乡、老窝铺乡、西龙头乡、姜家店乡、三义永乡)每乡每年另补0.5万元;报刊费每乡每年1万元;会议费及培训费按乡镇类别核定,一二类乡镇每乡每年2万元,三四类乡镇每乡每年1.5万元;招商引资经费及部分经济建设支出按乡镇类别核定,一二类乡镇每乡每年5万元,三四类乡镇每乡每年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