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涉农补贴资金到位情况,向信用联社提供涉农补贴资金发放表,并将涉农补贴资金拨到“一卡(折)通”专用帐户。
第九条 信用联社收到财政提供涉农补贴资金发放表后,将资金分别划拨到各乡镇和国有牧场所在地的信用社,同时将涉农补贴资金发放表交与相关信用社。
第十条 乡镇及国有牧场所在地信用社按照乡镇提供的涉农补贴发放花名册(加盖公章),将涉农补贴资金划至涉农补贴一卡(折)通专用折上,同时将发放汇总表及花名册返还乡镇,并出具发放回执(回执附后)。
第十一条 各乡镇、国有牧场要做好各项涉农补贴资金发放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验收情况,如实填写《粮食补贴通知书》、《河北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现金和生活补助费兑现凭证》、《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草地禁牧饲料粮补助现金兑现凭证》,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准签发,并报县财政局备查,县财政局将验收不合格的涉农补贴资金予以缓拨。
第十二条 农民凭乡镇出具《粮食补贴通知书》、《河北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现金和生活补助费兑现凭证》、《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草地禁牧饲料粮补助现金兑现凭证》和户主身份证到信用社支取涉农补贴资金,信用社要对涉农补贴资金存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时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三条 由于涉农补贴资金具有补助年限到期的变化,县财政局可向信用联社提供当年资金增减变化情况表,便于信用社代发。
第三章 会计处理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乡镇财政所、国有牧场及信用联社(信用社)银行凭借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汇总表和信用社发放回执(一式三份)按以下程序记入相应科目
第一份乡镇财政所会计签字盖章后用于信用社作为从财政资金专户划拨资金至农民储蓄存款折(不得用储蓄卡)的记帐凭证;
第二份信用社操作人员签字盖章后作为乡镇记帐凭证(汇总为收入凭证,回执为支出凭证);
第三份信用联社会计人员签字并加盖业务戳记后交还县财政用于核算涉农补贴专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