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七年种粮农民粮食直补及综合直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围政通[2007]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二○○七年种粮农民粮食直补及综合直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五日
二○○七年种粮农民粮食直补及综合直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市粮食直补及综合直补工作会议精神,2007年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中央财政再新增补贴资金,提高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补贴标准,为切实做好粮食直补及综合直补工作,确保补贴政策落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把握政策 本次种粮农民直补区域指在适宜种植粮食的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土地面积以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时期核定的计税土地面积数为准。综合直补与粮食直补在补贴范围、补贴对象和补贴数额确定方法保持一致。
(二)巩固成果 充分调动粮食主产区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巩固和扩大农业结构调整成果。
(三)规范程序 严格操作方法,坚持简便易行、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应补资金补贴到种粮农民。
(四)信息管理 县乡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及时更新信息,动态反映种粮农民信息,随时监管补贴落实情况。
二、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粮食直补及综合直补的补贴范围原则上为全县适宜种植粮食的区域(包括国有农场),已实行退耕还林的区域不予补贴;补贴对象为补贴区域范围内的农户。
三、补贴金额的确定
(一)全县统一单位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亩计算。
(二)补贴金额的确定
农户粮食直补资金额、综合直补资金额,根据农户享受补贴的计税土地面积和县粮食直补、综合直补单位面积补贴标准分别计算。
农户享受补贴的计税土地面积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扣除其中的退耕还林土地面积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