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考核具体内容为重点,以局每年确定的依法行政年度要点为内容,按照年度考核标准进行。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情况;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情况;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五)建立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调处机制情况;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情况;
(七)组织和领导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八)其他考核事项。
第七条 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年初确定本年度依法行政重点工作目标、考核标准,并于每年四季度组织对各部门和所属执法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定期召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汇报,研究具体问题。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方式:
(一)书面考核,以各部门和所属执法部门自查为主,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全年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总结和本部门牵头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
(二)日常考核,以法规处检查为主,包括: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办理情况;查阅当年印发的文件,考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核情况;调查处理行政执法投诉;建立行政执法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各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情况报送统计等。
(三)年终抽查,以领导小组督查为主,有关部门对全年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汇报。
(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进行核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于依法行政工作突出的部门,在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予以表彰。法规处综合汇总全局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 检查考核中发现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考核整改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