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市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四季度末对本部门的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总结,并于第二年一月十日前向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条 各区(不含市内六区)、县交通(运管)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市地方海事局(航运管理处)、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向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法规处报告。
第四条 报告内容:
(一)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本年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经验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本年度违法违章案件查处情况;
(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五)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本制度由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法规处组织落实,局法规处应对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汇总后报局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六条 对不按规定日期报告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由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法规处负责催报,对催报后仍不报告的,由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7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依法
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定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处室和所属执法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对局各处室和所属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情况所进行的考核,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法规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